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4.《重庆市气象条例》(2005年)第十九条 。
四、受理机构
秀山县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秀山县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取得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盖鲜章)(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1份);
3.施放气球人员身份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田文法
联系电话:023-76663226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审查材料完整性并告知补正;
3.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4.处室实地核查并复核;
5.领导批准;
6.告知审批结果;
7.发放准予或不准予的批准文件。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秀山县准予或不准予升放无人驾驶系留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准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电话通知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7666322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8911605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秀山县中和街道陵园路43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窗口咨询电话:023-7666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