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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川渝地区跨区域执法交流合作,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气规发〔2022〕1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四川省气象工作实际,制定《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重庆市气象局会同四川省气象局,结合中国局印发的《裁量权基准》,借鉴长三角区域、河北、河南、广西、浙江等多地经验,起草完成《清单》(征求意见稿)。随后,分别征求两地气象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事业单位和市(区)县局意见。7-9月,对《清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分别在两省市气象部门官网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反馈。11月,组织川渝地区行政执法专家就《清单》内容进行了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清单》严格遵循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原则,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免罚”情形,通过清单的方式,对《裁量权基准》中涉及的6类24项不予处罚事项单独摘录,明确了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

《清单》按照事项类别划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2项、雷电防护管理类2项、升放气球管理类4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7项、气象数据管理类6项、其他管理类3项,其中轻微不罚3项、首违免罚21项。

四、关于《免罚清单》适用的说明

(一)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界定“初次”应合理考虑“时间、空间和领域”三个维度。据此,在《清单》执行中,将“初次违法”界定为“当事人在川渝两地范围内,在同一气象违法领域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且不具有主观过错”,即契合《清单》执行范围,又规避当事人恶意逃避罚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更能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二)“轻微、改正”是轻微违法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对《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通过批评教育、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清单》是对《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轻微违法标准的列举和细化,对超越《清单》范围或未列明的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权基准》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