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重庆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 文号:渝气发〔2018〕140号
效用状态:有效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8年12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气象局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按照《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市区域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应当遵循本规程。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协助,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专业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成果审查。

第五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专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能力。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报告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应当具备气象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经验。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签名,专业机构加盖公章。

第六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内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说明;

(四)区域气候特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分析;

(五)区域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六)区域项目建设对局地气候的可能影响;

(七)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八)评价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专业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现有的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需要,确需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成熟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九条气候可行性论证专业机构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报告后,应当及时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气候可行性论证专家库抽取专家,对区域整体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共享和应用,审查意见作为区域整体评价报告的配套文件一并存档和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成果及时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二条已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直接使用区域整体评价成果,无需按项目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评价报告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整体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书,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