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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 文号:渝气规发〔2023〕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重庆市气象局 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气象局 四川省气象局
关于印发《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渝气规发〔2023〕2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气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两省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通过集体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制定实施《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优化气象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气象执法“力度+温度”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正确认识制定实施《清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清单》在川渝两地气象领域有序实施。
二、严格把握《清单》适用条件
(一)《清单》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免罚”情形,对《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涉及的6类24项处罚事项进行单独摘录,其中,轻微不罚3项、首违免罚21项。
(二)《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清单》执行要求
(一)“初次违法”限于当事人在川渝两地范围内,在同一气象违法领域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且不具有主观过错。各单位要完善执法信息归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查询确认。
(二)“轻微不罚”“首违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向相对人指出违法行为,通过批评教育、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清单》是对《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轻微违法标准的列举和细化,对超越《清单》范围或未列明的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执行。
附件: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重庆市气象局 四川省气象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川渝地区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
1 | 危害气象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2. 初次违法 |
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2. 初次违法 |
二、雷电防护管理类 | |||
3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初次违法 |
4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2. 初次违法 |
三、升放气球管理类 | |||
5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6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7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2. 初次违法 |
8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2. 初次违法 |
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
9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10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1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12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13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14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 初次违法 |
15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五、气象数据管理类 | |||
16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 2. 初次违法 |
17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 初次违法 |
18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 初次违法 |
19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 初次违法 |
20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 初次违法 |
21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 初次违法 |
六、其他类 | |||
22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 初次违法 |
23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 初次违法 |
24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 初次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