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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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系留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4 17:34  

 

忠府办〔201759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系留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施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系留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县辖区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施放单位必须具有县气象局认定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三、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气象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施放。在城区内进行施放活动的,施放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四、施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和具备相关规定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施放。利用系留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五、施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储存、灌装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六、施放气球过程中,施放单位和施放人员应按照《系留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DB50/581-2015)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放作业程序,确保系留牢固,施放现场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必须留人值守负责安全,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施放气球安全。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

七、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气球地面安全事故时,施放气球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系留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对施放气球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气象局。

九、对于违反本通知的行为,由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