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重庆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3日 2020年06月0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按: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相继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资质认定的部分证明材料,为做好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重庆市气象局组织修订了2016年印发的《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细则》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实施细则》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

2016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取消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所需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201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规定自由贸易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等材料。原《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改革步伐。

同时,2019年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也需要承接细化。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实施细则》共6章5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精减申请材料

结合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要求,在《实施细则》修订中,一是取消了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要求,调整为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能力”;二是在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中取消了“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三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进一步为申请人减负;四是对资质升级、变更、合并、迁入、异地资质登记等申请材料进行精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本部门制发、留存的证书或者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查询的资料。

(二)异地资质登记

为加强对异地资质单位在渝开展检测业务活动的监管,本次修订中要求异地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需在渝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到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登记,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监管信息。同时要求监管部门不得以此变相设置许可或者收取费用,限制市场主体竞争。

(三)强化信息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

一是按照《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在修订中强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二是结合《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气发〔2019〕88号)的要求,在修订中明确了市、区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作为资质延续、升级、降级、撤销的依据。

(四)规范证书名称

现行《实施细则》中关于资质证书的名称表述与实际颁发证件名称不一致,此次修订统一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与资质证书名称保持一致。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气象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