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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7月22日 2024年7月22日 文号:渝气规发〔2024〕1号
效用状态:有效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气规发〔20241

各区县(自治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重庆市气象局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

     2.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表

重庆市气象局

2024年7月22日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为确定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而进行的检查、测量及信息综合分析处理全过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磁屏蔽、防雷等电位连接以及电涌保护器(SPD)等。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等标准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等标准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

鼓励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其法人登记地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单位通过“渝快办”平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应当包含资质评审过程中所有需要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职称、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其他证件编号等;

(二)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应当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以及购买发票信息、检定或校准信息等;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构组成及职能、人员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见附件1);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业制度和安全措施,安全监督检查岗位设定和职责,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护装备配备等(见附件1);

(五)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检测委托协议书或者合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如整改建议、复检原始记录、整改沟通会议纪要等)。

因法律法规变动或者优化政务服务等工作要求,对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过程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材料,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事项材料。

申请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资质评审与认定

第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核对组织机构及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等情况。

第十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委员与申请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现场考核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试和技术能力考核。现场考核应当填写考核记录表,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理论考试内容包括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采取集中、闭卷的方式进行,不设补考。

理论考试题目由考核小组从市气象主管机构组建的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经考核小组评判,答题正确率达到60%为合格,其中,技术负责人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终止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技术能力考核要求申请单位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由考核小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现场操作考核规范》进行评定。

申请乙级资质的,考核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考核第一类或者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应当听取考核小组现场考核情况汇报,并对照评审项目逐项评定,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评审结论,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对资质申请作出认定。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时限。

第二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下列违法分包行为: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认可,检测单位所承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

(二)检测单位将所承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

(三)检测单位将其承接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分包项目再次进行分包;

(四)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三十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对应资质等级申请材料提交材料。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变更、合并、分立、迁入迁出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提供相对应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市外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表》(附件2);

(二)授权办理委托书。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检测单位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或者检验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检测单位,并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有检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存储工具,查阅、复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原始检测记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等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过程;

(三)向被检查单位的检测服务对象征求评价意见,或者进入检查项目现场实地勘察。

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检测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撤销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名录、资质等级、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91日施行,2020414日施行的《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气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当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并由单位法人或者最高负责人(管理者)签署执行并受控。

质量管理手册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其他相关记录和控制文件等内容组成,具体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构组成及职能(含分支机构)。

(二)人员管理制度(含分支机构人员)。

(三)人员培训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档案保管制度。

(六)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检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买、存放、领用、使用、维修、校准/检定、报废等相关内容。

(七)检测质量控制制度,包含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等。

(八)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应当体现检测报告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授权签字人签发。未经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的授权签字人签发的检测报告无效。

(九)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运行: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监督机制、考核标准等内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制度等,应当涵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各个环节,明确具体安全措施。

3.设定安全监督检查岗位,明确职责和人员。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分析处理制度,应当明确各岗位及各环节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应急救援措施等,并包含应急救援演练等内容。

5.从业人员的安全装备及保护措施制度,含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的购买、保管、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相关措施。

附件2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表

(表一:异地入渝开展检测活动单位填报)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重庆市气象局制

单位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级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驻渝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有驻渝分支机构

是()

否()

驻渝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分支机构的不填)


驻渝办公地址



所有在渝从事防雷检测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从业单位(总公司/XX分公司)

是否技术负责人

















































在渝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日期

校准证书编号

































承诺书

1.承诺本单位报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2.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不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接受并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督查检查、检测质量抽查等监管工作。

3.承诺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4.承诺本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人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不同时在其他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5.承诺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承诺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7.承诺按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相关资料。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1.单位概况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应当侧重突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面所具备的相关能力、业绩和条件等。

2. 检测人员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

3. 可附页填写。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表

(表二: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填报)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重庆市气象局制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信用代码

办公地址

开展防雷检测服务起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有在渝从事防雷检测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从业单位(总公司/XX分公司)

是否技术负责人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校准日期

校准证书编号

































承   诺   书

1.承诺本单位报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2.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不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接受并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督查检查、检测质量抽查等监管工作。

3.承诺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4.承诺本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人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不同时在其他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5.承诺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承诺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7.承诺按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相关资料。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1.单位概况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应当侧重突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面所具备的相关能力、业绩和条件等。

2.可附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