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取得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4.《重庆市气象条例》(2005年)第十九条 。
四、受理机构
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云阳县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取得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
2需要在云阳县县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3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在施放前5天申请;
4施放系留气球至少在施放前3天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份,盖鲜章);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 施放气球人员身份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盖公章)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程宏莉
联系电话:023-55180703
传真电话:023-5516497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窗口办理
1.申请
申请人在气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盖鲜章);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
3. 施放气球人员身份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
2.受理
气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
云阳县气象局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4.决定
云阳县气象局依据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于2日内作出是否准予XX事项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关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复》。
5.送达
申请人在气象局窗口现场领取《关于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复》
(二)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网上预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审查材料完整性并告知补正—---受理--—处室审查及复核—--领导批准——告知审批结果—---认定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关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涉及征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涉及征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对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5、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部门的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行政相对人对行政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7、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部门和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行政部门和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行政部门举报违法或违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有自觉遵守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行政检查调查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在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行政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行政相对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023-5518070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5551151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954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拨打窗口电话咨询55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