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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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22 16:4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除应属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管理外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令)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渝府令第78号)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酉阳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科)。

五、决定机构

酉阳县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义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重庆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总规划平面图、建筑总说明、电气施工总说明、防雷基础接地平面图、防雷屋面平面图,蓝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设计人员的相关资质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全套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光盘1份,原件

6、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未使用防雷产品的不需提交)。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酉阳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科) 石若漫

联系电话:023-7558106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向气象局办公室(法规科)递交申请材料。
    2
、办公室(法规科)当场审查资料完整性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决定是否受理。

3、对准予受理的,由办公室(法规科)在3个工作日审查资料,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4、由气象局委托防雷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5、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办公室(法规科)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委托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委托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重庆市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重庆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核准意见书

渝气雷审(酉阳 )(XX年)第XX号或渝气雷审( 酉阳 )专第 XX

十六、结果送达

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科)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7558106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89116054(市局法规处)、023-75532667(县行政服务中心) 、023-75581063(县气象局)。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1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咨询:023-7558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