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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6-03 15:19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摘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37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377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气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37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