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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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12 14:47  

 

 

 秀山府发〔201724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201711日起将县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县城乡建委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县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县气象局负责。

(四)除以上(一)、(二)、(三)条规定之外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气象局、县城乡建委应会同其它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它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和县旅游局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县气象局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六)凡纳入县气象局防雷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县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0161231日前县气象局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仍按原方式进行审批,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检测具体工作仍按原方式进行。201711日起受理的防雷审批项目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七)凡纳入县城乡建委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县城乡建委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八)属于县气象局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所需申请资料后,提交县气象局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

(九)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及时完成交接,并做好交接后的衔接配合工作。县气象局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做好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十)县安委会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全县安全目标考核体系,要联合开展防雷安全综合检查和执法。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本行业、本地区防雷安全。

(十一)县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二)县气象局、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交委、县商务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三)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求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业主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

(十四)县气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等部门要督促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防雷检测项目与结论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规范要求,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十五)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六)加快成立县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二)(三)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七)县编办、县气象局、县城乡建委、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气象局局长、县城乡建委主任为召集人,县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形成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九)县财政局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91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