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限符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规定的气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二、 到现场次数
2次(报件、取许可文书)。
三、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 审批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场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五、 受理机构
秀山县气象局办公室。
六、 决定机构
秀山险情选举。
七、 受理平台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八、 审查平台
重庆市防雷综合管理平台。
九、 业务办理平台
重庆市防雷综合管理平台。
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以下场所的:
1.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义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其他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二)项目所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十二、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三、 申请材料目录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审批机关提供模板,申请人填报)
2.防雷装置竣工资料(竣工图、防雷装置施工隐蔽资料);(申请人提供)
3.防雷产品资料(未使用防雷产品的不需提交)。(申请人提供)
十四、 申请接收
联系人:秀山县气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76663226
传真电话:023-76663226
十五、 特殊环节
1.环节名称: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开展)。
2.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第(七)部分,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涉及收费。
十六、 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防雷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1个工作日);
2.防雷行政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2个工作日);
3.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竣工技术服务(特殊环节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
5.气象行政服务窗口发放许可文书(1个工作日)。
十七、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八、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受理后委托技术服务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受理后委托技术服务时间除外)。
十九、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十、 审批结果
《重庆市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二十一、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二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重庆市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二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二十四、咨询途径
023-76663226。
二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9116054
二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秀山县气象局二楼办公室,秀山县中和街道陵园路43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8:00;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咨询:023-7666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