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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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6-05-20 10:49  

  

  (渝气文〔2006124  20068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气象行政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气象事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全行政、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本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

  第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第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第十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气象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管制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气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