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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气象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8-12-12 11:06  

武隆区气象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具体           实施单位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1.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勿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3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的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如实记录或者不按要求上报备案的处罚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六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7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5.《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渝府令第224号)第十七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8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5.《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9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1.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0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四款。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3.《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4.《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3号)第二十七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1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第四款。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1.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气候可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2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7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4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5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6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1.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7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3.《重庆市气象条例》第十九条。4.《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1.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8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1.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9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0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四款。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 1.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1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款。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三款。 4.《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2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2.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3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4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5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强制 对危险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26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强制 拒不执行行政罚款的加处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7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28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2.《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9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四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0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1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二十三、三十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2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3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4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管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5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6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7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各级气象台站未能保证气象信息节目制作质量的监管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3号)第十六、二十八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8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电信、通讯等单位未能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的监督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3号)第十七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9 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 行政检查 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设置预警信号接收终端的监督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渝府令第224号)第十七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