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气文〔2006〕124号 2006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气象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气象事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全行政、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本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戴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
第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第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第十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气象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管制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气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