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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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8 17:13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重庆市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气象局

                            2019年12月31日



重庆市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领域安全生产的举报奖励。

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受理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开展气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范围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文件要求,对以下涉及气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交付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2.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中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者冒用签章、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4.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的。

四、奖励条件及情形处理

(一)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3.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恶意谎报;

4.举报人应当协助气象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气象部门查证确属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气象部门掌握的。

(二)情形处理:

1.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违法者再次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2.违法情况属实,但责任主体难以查实,而举报人提供线索较为明确,为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提供较大帮助的,可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3.举报人所举报对象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选择一项进行奖金计算;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位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4.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气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举报处理

当地气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六、奖励领取及标准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气象部门查实后,由气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的气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气象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气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3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元;作出行政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七、工作纪律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其他事项

各级气象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奖励经费,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由重庆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