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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月1日 发布日期:2017年1月1日
发布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
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4.《重庆市气象条例》(2005年)第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彭水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2楼)
五、决定机构
彭水县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取得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
2.需要在彭水县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一份盖鲜章);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3.施放气球人员身份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刘华伟
联系电话:023-78893523
传真电话:023-78893523
邮 箱:353011581@qq.com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依法享有施放气球活动的权利;
2.当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对施放气球活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 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 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十七、咨询途径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23-78893523
彭水县气象局电话:023-78442711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023-784466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彭水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2楼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23-78446688
网站查询: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附录: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