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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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11:16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文件





津气发〔202230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业务单位、农试站、津芳园公司、鼎鑫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气发〔2022106号)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将《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

                             2022930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办公室             2022930日印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江津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重庆市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全局各科室,江津现代农业气象试验站、直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局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在安委会指导和市气象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江津区气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局和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局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三)督促各科室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

(四)分析研判江津区气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配合市局、区安委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和考核。

(六)完成市局、区安委办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科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市局以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

(二)起草拟定本局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责任清单,并跟踪督促落实。

(三)协助研究每月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风险研判清单并上报,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五)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重要活动、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六)按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办整改治理等工作。

)负责与局、区政府安委办工作联系,组织完成市局政府安委办交办的工作。

)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科室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科室职责见附件: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对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制(修)订,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紧急情况能及时响应处理。

第十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影响和轻微财产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检讨并赔偿损失;对于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外,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 承担气象安全执法工作科室按照市局和区政府安委办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气象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开展重要节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安全检查;对机房、配电房、危险物品存放地等重点场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时限落实和应急预案落实。

第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标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特种作业人员(水电工、驾驶员、防雷技术人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并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投入力度,配备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监控报警系统、防暴恐设施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当设置门禁系统,保证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行。

第十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和整改情况等,及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基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气象设备设施安装调试与维护等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考核表彰

第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推荐、评选领导干部作为评先评优、立功受奖人选时,应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本细则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或一般安全生产事件的科室,取消其科室成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事故(事件)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减轻事故的损害损失,全力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 安全生产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件:

1.丢失、被盗或者损毁永久性保存的气象档案、重要气象设备(仪器)的;

2.遭受网络攻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生重大业务系统故障,造成基本气象业务或单位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丢失易燃易爆设备、放射性物品,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4.违规买卖人影作业装备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件:

1.丢失、被盗或者损毁一般档案、气象设备(仪器)的;

2.发生业务系统故障,导致基本气象业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3.其他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二十 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现场或第一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亲赴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接到安全生产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总值班室作简要书面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应于安全生产事件发生3小时内完成,并报送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总值班室;后续处置情况,每12小时续报一次。

第二十 安全生产事件正式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

(三)事件是否造成人身伤害,伤害初期情况;

(四)财产物质损失情况及价值估算;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 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恢复基本业务等原因,需要移动事件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十七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配合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事故调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八 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经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事件调查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事件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履行了规定职责的,由市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事件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或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由市局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直接责任人降级(或降低事业聘用岗位)处分。

(二)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件,事件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履行了规定职责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事件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或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由市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分管负责人予以责令检查,对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一般安全生产事件,给单位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由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件调查结果,研究决定赔偿事宜。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一般安全生产事件,不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加重处分;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一般安全生产事件,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从轻、减轻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九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关于印发江津区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津气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局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局长办公会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定期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推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八)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党组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工作报告;每季度至少带队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局、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党组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整治;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气象保障能力建设,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每季度至少带队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三、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落实市局和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或计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负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四)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开展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六)负责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七)负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人员、设备、弹药等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制度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举措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本单位观测业务、气象台站、高塔、业务机房、通信网络、档案库房及内部消防、水电燃气、车辆交通、房屋建筑、在建工地等安全管理。

(十)负责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四、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

(一)办公室

1.人身和财产安全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2)在观测场、财务室、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存放地等重要场所配备必要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报警系统全天候处于工作状态。

(4)为职工(含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购买有工伤保险。

2.应急管理和值守

5)制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有带班领导,责任明确。

(6)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7)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设施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转运行。

(8)应急值守台账完善,记录规范完整。

3.道路交通安全

(9)制定单位公务(业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责任。

(10)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车辆,有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11)车辆使用有申请、有批准、有台账,施行休息时间及节假日非公务活动或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定点停放管理。

(12)禁止公车私用,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固定驾驶人员以外职工因公驾驶单位车辆需主要领导同意;原则上固定驾驶人员以外职工不得长途驾驶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13)管理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禁止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驾驶等违法行为。

(14)组织单位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提高职工交通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文明意识;教育引导职工注重私人车辆驾乘安全。

4.房屋、建(构)筑物

(15)单位房屋、建(构)筑物管理规范,有详细具体的台账登记,实现便捷查询统计。

(16)办公(业务)用房、建(构)筑物无沉降、倾斜、开裂、滑坡、垮塌等重大危险隐患。

(17)办公(业务)用房外墙无裂缝、掉落,屋顶、墙面无漏雨、渗水。

(18)办公(业务)用房等安装有避雷设施,定期检测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19)门、窗无损坏,重点部位安装有防盗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运行。

(20)化粪池等危险源、场所设置有单独的警示牌,定期聘请专业公司和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21)强电、弱电线路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无裸露、破损;插座、插线板等完好、无破损;无乱接乱搭电源线路。

(22)空调设备安装规范,采用独立专用线路供电,设备完好、无损坏,定期检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23)电梯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定期巡查维护保养,正常运行。

(24)应急备用电源(发电机)定期巡查维护保养,能正常运转。

(25)单位给排水系统正常,水管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长期用水场所进行防水处理,水管、水龙头等无损坏、无漏渗水情况。

(26)单位燃气一律使用管道天然气,禁止使用罐装(液化)燃气,用气场所安装有漏气报警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报警装置,确保其能正常运行;用气场所配备燃气泄漏处置、消防灭火设备;单位院内燃气管网有警示牌。

(27)单位安全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畅通,有单独的标识指示。

(28)单位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到位,存放点有标识,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换过期设施设备。

(29)有消防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5.安保和卫生

(30)单位安保24小时有人值守,值守记录完整,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不定时对单位进行巡查,突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巡查,巡查记录完整。

(31)单位安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无死角、无盲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转。

(32)档案室、财务室等重点场所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档案资料、财务凭证等重要档案保管规范,有防蛀防潮处理。

(33)制定单位安保和防暴恐应急预案,有应急设备(装备)和防暴恐装备及物质储备,定期开展安保和防暴恐应急演练。

(34)单位院内、办公区域卫生整洁,垃圾倾倒、处置规范。

(35)保障单位饮用水、食堂卫生,确保食品健康安全。

(36)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不少于一次,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食堂工作。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7)在“3•23”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开展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举办的各类宣传活动。

(38)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安全生产防范、安全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

(二)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台(江津气象服务中心)

1.应急管理和值守

(1)制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有带班领导,责任明确。

(2)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设施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转运行。

(4)应急值守台账完善,记录规范完整。

2.气象业务服务及网络

(5)观测设备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巡查维护保养(开展了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单位应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定期巡查检定和保障服务工作),确保观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运行,观测数据传输网络畅通,数据传输及时准确。

(6)观测设备有避雷设施,定期检测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7)观测数据有专用设备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

(8)气象预报服务过程记录完整,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9)建立汛期值守制度,有领导带班,有人24小时值守,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10)重大灾害性天气有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商,有会商结论,结论及时报市气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11)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和工作站正常运行,预警信息发布通道畅通。

(12)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审核签发机制。

(13)预警信息发布流程清晰、台账完整,能追溯信息来源。

(14)每年汛期前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和工作站的巡查维护工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正常运行。

(15)按照要求升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软硬件,确保系统高效运行。

(16)定期清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受众数据库,确保预警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7)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流程、应对措施,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8)按照《重庆市气象信息网络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重庆市气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气象局互联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网络安全制度。

(19)有保障网络安全的经费,包含网络安全硬件、软件的升级及维护费用。

(20)网络安全有管理人员,未经其同意,其他人员禁止擅自安装、拆卸或变更网络设备及有关参数配置。

(21)服务器、机房等重要网络设备场所安装有除静电、除湿、降温、专用灭火设施设备,并定期巡查,确保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22)建立网络应急预案,设有备用网络通道,定期检查备用通道,确保畅通,开展网络应急演练。

(23)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发布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确保发布的信息有审核把关,有领导签发。

(24)单位网络系统安装有硬件防火墙,网络终端设备按照市局规定安装有反病毒、反黑客攻击等软件。

(25)禁止利用网络下载、浏览及传播传送反动、暴恐、色情和其他有害信息,禁止扩散和盗用他人电子信息。

(26)禁止点击来历不明链接,禁止下载和传播来历不明软件。

(27)定期开展干部职工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3.气象安全社会监管

(28)配合法规科排查防雷安全隐患,重点开展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品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口聚集场所,农村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登记和防雷隐患排查工作;

(29)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施工监审、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和雷电灾害调查等技术服务工作,全面使用防雷业务管理系统,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30)负责本局办公大楼、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农试站等场地和业务设施设备的汛前防雷安全检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1)加强对防雷工作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防雷检测人员作业安全。

(三)防灾减灾科

1.应急管理和值守

(1)制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有带班领导,责任明确。

(2)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设施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转运行。

(4)应急值守台账完善,记录规范完整。

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5)落实分管领导负责人影安全工作,签订责任书。

(6)建立人影作业管理制度、作业操作流程规范、作业应急处置预案,绘制作业点安全射界图。

(7)是人影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定期开展人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8)与非全日制作业人员签订有劳务用工合同;完善作业人员档案信息,规范填写《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登记表》,并将作业人员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9)为作业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

(10)人影弹药运输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由专用运输车辆、专业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负责运输。

(11)人影弹药存储于当地人武部仓库、民爆仓库或公安部门认可的其他仓库;固定作业点配备专用保险柜,弹药存入保险柜。

(12)制定弹药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登记审批,记录完整、台账清晰。

(13)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人影作业装备,确保作业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14)作业前,通过预警发布平台等方式发布作业公告,按规定设置作业安全警示标识;再次确认作业装备可安全使用,确认作业弹药在有效期内。

(15)作业中,严格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空域审批,坚决禁止未批准空域擅自作业。

(16)作业后,应准确详实填写《高炮防雹增雨作业记录簿》或《火箭作业记录簿》,不得涂改。

(五)农试站

1.人身和财产安全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等要求开展观测、试验、科研和生产,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2)对观测场、财务室、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存放地等重要场所配备必要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报警系统全天候处于工作状态。

(4)为职工(含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购买有工伤保险。

2.应急管理和值守

(5)制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有带班领导,责任明确。

(6)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7)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设施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转运行。

(8)应急值守台账完善,记录规范完整。

3.道路交通安全

(9)制定单位公务(业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责任。

(10)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车辆,有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11)车辆使用有申请、有批准、有台账,施行休息时间及节假日非公务活动或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定点停放管理。

(12)禁止公车私用,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固定驾驶人员以外职工因公驾驶单位车辆需主要领导同意;原则上固定驾驶人员以外职工不得长途驾驶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13)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禁止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驾驶等违法行为。

(14)组织单位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提高职工交通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文明意识;教育引导职工注重私人车辆驾乘安全。

4.房屋、建(构)筑物

(15)单位房屋、建(构)筑物管理规范,有详细具体的台账登记,实现便捷查询统计。

(16)办公(业务)用房、建(构)筑物等无沉降、倾斜、开裂、滑坡、垮塌等重大危险隐患。

(17)办公(业务)用房外墙无裂缝、掉落,屋顶、墙面无漏雨、渗水。

(18)办公(业务)用房等安装有避雷设施,定期检测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19)门、窗无损坏,重点部位安装有防盗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运行。

(20)化粪池等危险源、场所设置有单独的警示牌,定期聘请专业公司和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21)强电、弱电线路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无裸露、破损;插座、插线板等完好、无破损;无乱接乱搭电源线路。

(22)空调设备安装规范,采用独立专用线路供电,设备完好、无损坏,定期检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23)应急备用电源(发电机)定期巡查维护保养,能正常运转。

(24)单位给排水系统正常,水管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长期用水场所进行防水处理,水管、水龙头等无损坏、无漏渗水情况。

(25)单位燃气一律使用管道天然气,禁止使用罐装(液化)燃气,用气场所安装有漏气报警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报警装置,确保其能正常运行;用气场所配备燃气泄漏处置、消防灭火设备;单位院内燃气管网有警示牌。

(26)单位安全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畅通,有单独的标识指示。

(27)单位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到位,存放点有标识,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换过期设施设备。

(28)有消防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29)水库、塘渠、沟坎、挡墙等落实巡查值守,及时消除隐患风险。

5.安保和卫生

(30)单位安保24小时有人值守,值守记录完整,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不定时对单位进行巡查,突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巡查,巡查记录完整。

(31)单位安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无死角、无盲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转。

(32)档案室、财务室等重点场所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档案资料、财务凭证等重要档案保管规范,有防蛀防潮处理。

(33)制定单位安保和防暴恐应急预案,有应急设备(装备)和防暴恐装备及物质储备,定期开展安保和防暴恐应急演练。

(34)单位院内、办公区域卫生整洁,垃圾倾倒、处置规范。

(35)保障单位饮用水、食堂卫生,确保食品健康安全。

(36)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不少于一次,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食堂工作。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7)在323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开展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举办的各类宣传活动。

(38)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安全生产防范、安全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

(六)气象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管理

1.成立气象安全社会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任成员,明确职责分工。

2.编制年度气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四大类场所或工程。

3.规范严格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事项和流程有公示;不得无权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向申请对象违规收取费用。

4.审批事项需要委托服务的,按照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接,并支付委托费用。

5.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检查重点单位是否开展定期检测;开展检测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检测人员获得技术能力认可。

6.严格执行空飘气球施放审批制度,施放空飘气球企业具备资质,操作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7.加强监督检查执法,严禁禁放区域发生空飘气球施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8.建立违法行为公众举报渠道,奖励机制。

(七)基本建设项目

1.在签订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文明作业等,发现问题或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

3.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有安全防护装备,有应急处置措施和设备。

责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办公室、责任科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