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涪陵区气象局 > 信息公开 > 公开文件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7 19:53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国发〔2016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气发〔2016130号)和《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渝气发〔2016131号)要求,为加快整合我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区气象局承担以下建(构)筑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以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二)将区气象局承担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区城乡建委监管。 

  (三)除以上(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统一协调配合,强化防雷管理 

  (四)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应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加快理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区气象局、区安监局和区旅游局要加快理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区气象局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六)凡纳入区气象局防雷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区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区气象局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由区气象局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区气象局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收取相关费用。 

  (七)凡纳入区城乡建委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区城乡建委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八)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相关管理部门防雷监管的重要组成内容。 

  (九)取消涪陵新城区管委会行政服务大厅气象窗口,凡需区气象局办理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所需申请资料后,提交区气象局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细化工作措施,按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区气象局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区防雷中心负责。 

  三、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十一)区安委会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双随机”抽查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三)区气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求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业主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结论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 

  (十四)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督促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防雷检测项目与结论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规范要求,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十五)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六)区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第(一)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七)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城乡建委、区气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系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九)区编办应做好建立健全区防雷机构相关工作,明确区防雷中心工作职责,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提供支撑。 

  (二十)区财政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 

  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要求,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区气象局涉及公益性、公共安全防雷技术服务的具体业务,给予财政经费补助。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