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气发〔2018〕5号
重庆市大足区气象局
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须的最小环境空间。气象探测环境一旦遭受破坏,气象资料便会失去准确性、比较性和代表性,必将给国家安全、国防建设、防灾减灾、趋利避害,以及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造成无法弥补和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做好我区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积累不可再生的宝贵气象资料,进一步研发我区的气候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GB 31221-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3号)、《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及种类相关规划、《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国反恐发[2002]2号)、《国家处置恐怖事件气象保障实施方案》(气发[2002]261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和《各类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规定》、《重庆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年04月编制)的要求,同时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备案要求》以及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渝规发[2003]63号)文件精神,特对我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基本情况及保护标准向贵单位每年一次的例行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台站类型
大足区气象局属国家基本气象站。
二、承担的探测项目
地面气象观测、农业气象(土壤湿度)观测、大气成分(酸雨)观测、气象卫星接收等。
三、已建的探测设施
地面气象观测场、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等气象探测和通信传输设备。
四、业务属性
重庆市大足区气象局担负着全国地面天气资料和气候资料的探测、交换以及地面自动气象站资料的连续采集、传输和情报交换任务等。
五、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项目及标准
地面气象观测场: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100号(东经105°42',北纬29°42',拔海高度为)。气象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东、西向)56度范围内,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其它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成排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度。其它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孤立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13度。气象观测场四周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的作物、树木;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的距离不得小于;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大型水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100号(105°42'E,29°42'N;拔海高度为)。其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足区地面气象观测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2.大足国家基本气象站区位及现状图。
3.大足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成排障碍物规划控制导则
4.大足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孤立障碍物规划控制导则
5.大足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其他干扰源体规划控制导则
重庆市大足区气象局
2018年2月26日
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
重庆市大足区气象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