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作业人员登记表;
(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五、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六、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单位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申请单位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申请单位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标准。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数量 | 备注 |
1 |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 | |
2 | 人员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 | |
3 |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 | |
4 |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1 | |
5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认定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1 | 1.重庆市自由贸易试区所在区适用; 2.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材料。
八、审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审查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九、办理流程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十、审批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个工作日(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区内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十四、咨询、办理窗口:
(一)线下:行政服务窗口
窗口电话:023-74513313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段208号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2幢行政服务中心1楼29号综合窗口
(二)线上:“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cq.gov.cn)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垫江县气象局,电话:023-74512527